-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湖北省和咸宁市的相关规定,咸宁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遵循"补偿而非开发性补偿"的原则,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改善。
具体的补偿标准会因项目不同、地段不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结构、成新度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补偿项目和一般性标准说明(请注意,具体执行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发布的官方文件和现场解释为准):
"一、 土地补偿"
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和当地同类土地近几年的平均年产值(或称为“土地统一年产值”)确定。补偿标准通常为该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例如6-10倍左右,具体倍数依据咸宁市及各县市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按被征收耕地数量乘以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例如10-15倍左右)计算。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人均0.3亩计算;每公顷耕地(15亩)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支付。具体倍数举报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