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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身份证申领与发放工作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便民服务的同时,严守以下条件和流程:
一、申领条件
1. 咸宁市户籍居民; 2. 年满16周岁; 3. 身体健康,无精神障碍; 4. 未被吊销或注销身份证。
二、申领流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明)、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
2. 办理户口迁移:若申请人户口不在咸宁市,需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选择办理地点:申请人可前往当地公安局户籍派出所或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4.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 缴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身份证工本费。
6. 等待制作:公安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证制作。
7. 领取身份证:申请人可前往办理地点领取新身份证。
三、便民服务措施
1. 推行“一站式”服务:将身份证申领、户口迁移等业务整合,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理。
2. 延长办理时间:部分户籍派出所和市民服务中心提供延时服务,方便群众错峰办理。
3. 实行身份证异地受理:在咸宁市范围内,群众可在任意户籍举报 -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6、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7、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8、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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